2007年10月1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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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定企业指定自己为人身意外险受益人获赔是“不当得利”
断指女工讨回保险赔款
钱峰

  本报讯  以职工的名义参加保险,同时在用工合同上写上一句“赔偿收益方为公司”,事故发生后厂方就从保险公司拿了赔偿款。近日,因这样的案由持续近半年的一场官司终于结束,企业不仅向受害职工支付了工伤赔偿,还返还了2万元保险理赔款。
  2006年7月13日,一名双手残疾、面容憔悴的女子走进绍兴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。她叫姜金贵,去年2月26日在某玩具厂上班时不慎被注塑机轧伤双手,右手大拇指、食指、中指全部被切断,左手食指、中指各被切断一至半节,造成严重伤残。虽然厂方支付了1.3万余元的医药费,但姜金贵一家仍陷入困境。该中心立即与劳动部门取得了联系,2006年10月23日,经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姜金贵获得9万元赔偿款。
  事后姜金贵得知,在工作期间,厂里为她买了“人身意外伤害险”,但厂里已领走了3万元理赔款。她向厂里催讨时,厂方认为保险费是企业交的,而且用工合同上也写着受益人是企业,所以她无权享有这笔赔偿款。
  姜金贵对此心有不甘:自己是被保险人,又是法定的第一顺序受益人,理赔款理应归自己。随后,姜金贵又找上了绍兴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。中心工作人员遍查资料,并求教了不少律师和浙江大学的法律专家,得到的答案是:目前浙江省范围内没有类似案件,无参照案例。该中心又一次为姜金贵提供了法律援助。
  今年4月30日,姜金贵向绍兴越城区法院起诉。越城区法院审理后,认为玩具厂是不当得利,判决玩具厂归还姜金贵3万元保险理赔款。玩具厂上诉。经绍兴市中级法院协调,玩具厂提出调解,双方都作出让步。日前,企业按期支付了姜金贵2万元保险理赔款。